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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经验

冯 云:美国口述历史伦理审查机制研究

1 引 言
        口述历史实践始终贯穿着来自伦理的考量。口述历史伦理问题通常产生于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一种历史研究方法,因其将具体的“人”视为研究对象,通常需要研究者融入到口述者的个人生活情境(生活经验和情感历程)当中,探求隐藏在个体行为背后的历史意义,因此产生由复杂的人际关系而带来的伦理问题,二是口述历史作品通常涉及到口述者、访谈者、口述历史资料保存机构(如图书馆或档案馆)、口述资料利用者及一般社会公众等群体,而这些群体的利益并不相同,由此带来在利益的相互协调中而产生的伦理问题[1]。目前,我国国家图书馆、汕头大学图书馆、新疆建设兵团党校图书馆等都陆续开展了相关口述历史项目[2],并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效。例如,国家图书馆的“中国记忆”项目通过采集口述史料的方式进行专题文献资源的整合[3] ;湖南图书馆开展了“寻找城市记忆”、“寻找南下干部”、“寻找抗战老兵”等湖南地方口述历史专题研究工作[4],并在“湖南红色记忆多媒体资源库”中专门设置了“回忆口述”的专栏[5],编著了《湖南抗战老兵口述录》,该书已于2013 年由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6]。但是由于我国图书馆口述历史的实施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目前缺乏健全的口述历史伦理审查机制,使很多图书馆口述历史工作暴露于伦理失范的缺口当中,如口述历史访谈者在口述访谈中因缺乏基本的态度和方法、使用一些不合适的言辞,对口述者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口述历史作品使用者因缺乏必要的知识产权意识而对口述作品进行滥用,等等。这无疑会埋下许多伦理风险,有些甚至可能在未来演化为法律纠纷。为了规避伦理风险所带来的各种不良后果,在当前的社会语境下,我们有必要对口述历史伦理相关问题进行审视。口述历史较为发达的美国现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口述历史伦理审查机制,可为我们提供借鉴。本文旨在介绍美国图书馆口述历史伦理审查机制的一些成功做法和经验,希望对我国图书馆口述历史伦理审查机制的建立有所启发。
2 体系组成
        美国口述历史的起源大致可以追溯到20 世纪40 年代,其标志是1948年艾伦· 内文斯 ( Allen Nevis)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创办的口述历史研究中心[7]。作为口述历史的发端地,美国口述历史实践取得了颇为丰富的成就,产生了大量较为成功的口述历史项目,如总统图书馆、少数族裔、妇女史、 社区史、劳工史、家庭史等[8]。在美国,口述历史多为图书馆通过口述访谈搜集口述资料的一种实践,因此图书馆积累了大量的访谈技术经验,在客观上促成了其对口述历史伦理的极大关注[9]。经过不断发展,美国已逐渐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口述历史伦理审查机制,其主体由三部分组成:口述历史协会(Oral History Association,简称OHA)、伦理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s,简称I R B ,或称机构审查委员会)以及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简称CC)。本文接下来将对美国口述历史伦理审查机制的主体分别做简要概述。
2.1 口述历史协会
        目前,美国图书馆界的口述历史实践对伦理问题的解决主要基于O H A 所指定的一系列行业标准和规范。O H A成立于1967 年,旨在提升所有口述历史工作者的自我认识和专业水准,推动口述历史理论和实践的发展[10],OHA 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口述历史的原则、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其进行不断的补充和完善[11]261。例如,OHA 于1968 年首次颁布了《口述历史目标和指导方针》(Goals and Guidelines),概述了所有访谈者、受访者、赞助机构所必须遵守的原则、权利和义务[12] ;于1979年出台了《口述历史评估指南》(Evaluation Guidelines),旨在评估口述历史项目的规模和用途,并于1989 年和2000 年进行两次修订[11]262;2009 年10 月,OHA 将《口述历史评估指南》修订为《口述历史的原则和最优实践》(Principles for OralHistory and Best Practices for Oral History)。这些原则和标准对图书馆口述历史从业者提出了“必须具备批判探索的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伦理要求[13]。
        OHA 不断出台的行业法规成为美国图书馆口述历史所遵循的准绳,因其明确规定了受访者、专业本身与公众、赞助机构与图书馆机构应尽的义务和权利,相关内容如下:
        (1)图书馆访谈者对受访者应尽的义务,如访谈者告知受访者口述历史访谈的本质和目的以及他们特定采访的目的性,确保受访者是完全自愿接受采访并告知他们可以随时放弃访谈或者拒绝回答一些问题,这种自愿形式的表达可以通过受访者在接受访谈之前签署同意书或是同意的口头声明的形式来实现[14] ;(2)图书馆口述历史工作者对于口述历史专业本身应尽的义务,如图书馆访谈者必须具备专业的访谈技巧与专业能力,并应当竭尽所能利用最好的记录设备为访谈做记录,准确地复制受访者的声音等[15] ;(3)图书馆口述历史工作者对于社会公众所尽的义务,如在对社群公众的口述历史资料搜集过程中,应小心谨慎,以免为社群招致不当名声,并应当竭尽全力,让访谈能为该社群公众所使用;如果访谈者安排保留该访谈的优先使用权利,其优先使用时长(先于公众使用的时间长度)必须合情合理等[15] ;(4)规定图书馆应尽的相关责任(如为访谈做鉴别、索引、编目、开展访谈培训等),特别是“图书馆必须做出真诚的努力,确保对录音和抄本的利用要尊奉受访者协议的精神和条款”[16]。可见,OHA 行业法规对口述历史伦理各主体进行了相应的行为规范,已经成为美国口述历史行业伦理评判的试金石;相关的细则和规范处处体现了对口述历史的尊重和人文关怀精神。
2.2 伦理审查委员会
         美国图书馆的口述历史实践一方面除了奉行口述历史协会所规定的行业标准和规范之外,另一方面,还必须接受IRB 的评审,同时寻求适当的口述历史项目的豁免权。IRB基本上附属于高校、科研院所及研究机构,并由美国联邦政府管理,旨在保护人类受试者的权利、利益及尊严[17]。在IRB 对口述历史伦理审查的初期,由于所依据的是美国联邦法律规定的一组较为松散的指导方针,伦理审查机构之间明显缺乏统一标准,导致了大量的混淆和困惑[17]。考虑到这些情况,1998 年O H A、美国历史协会(American Historical Association,简称AHA)开始和人类研究保护办公室(Office for Human Research Protections,简称OHRP)进行密切协商,提出在IRB 现有监管框架内对口述历史伦理的审查合法性问题,并确保伦理审查标准在口述历史领域能够进行统一[18]。经过5 年的讨论,2003 年,OHRP 正式颁布由O H A 和A H A 起草的政策声明:“大多数口述历史访谈项目不受⋯⋯受试者保护条例⋯⋯可以排除在伦理审查监管范围之外⋯⋯因为他们不涉及美国卫生和公众服务部法规定义的研究。”[19]这实质上是为图书馆口述历史争取了伦理审查的豁免权,使得图书馆口述历史在伦理审查范围内有章可循。
         IRB 协议对图书馆口述历史项目进行评估,并对所使用的研究方法进行审查。不过一般情况下,IRB 相信潜在受试者有能力充分了解访谈主题和过程并做出自愿参与的选择(如果受试者缺乏自主决定的能力,可考虑由其他具有民事行为的人进行许可代理),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受试者的安全[20]。鉴于口述历史研究会对人类受试者的身心伤害,IRB 对图书馆口述历史伦理审查的内容主要有:(1)在口述访谈对受访者造成潜在的心理伤害方面,IRB 要求访谈者提交访谈问题列表并对其进行审核,对潜在的敏感性话题进行告诫;如果确实已经有敏感性话题被提及,则要求图书馆访谈者在做访谈总结时必须向口述者咨询转介服务的使用;(2)在保护口述访谈参与者隐私方面,IRB的主要依据是联邦人体受试者保护(Health & Human Services,简称HHS)的共同规则(Common Rule,简称CR),其中规定了不能豁免于审查的口述历史,即“公开披露研究之外的人体受试者反应,使受试者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的风险,或者使受试者的经济地位、就业能力或声誉受到损害”[21]。为了保护口述者远离潜在的风险或伤害,伦理审查机构通常会要求适当的“匿名”制。
2.3 知识共享组织
         版权归属问题是图书馆口述历史伦理研究的重点,在这其中的是“拥有”和“利用”之间角逐的张力。传统做法上,美国图书馆解决口述历史版权归属的办法,正如John A. Neuenschwander所言:“在某一时刻,绝大多数图书馆口述历史项目是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协议书来保护口述者的版权转移权益。”[22]因为口述者信任图书馆能妥善保管,所以口述者大多以与图书馆签订相应的授权协议书的形式来许可图书馆对口述历史作品的公开使用。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改变了图书馆口述历史资源收集、利用和传播的范式,动摇了图书馆作为口述记录和手稿的唯一看管者的地位,数字化时代的版权问题成为图书馆口述历史伦理危机潜伏的地带。在新形势下,美国图书馆转变了思路,巧妙地将口述历史伦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诉诸于C C 来解决。
         CC 是成立于2001 年的非营利组织,该组织提供同名的一系列著作权许可方式,主要宗旨是在世界范围内帮助个人分享智识,并开发、支持、管理法律和技术的基础设施,以扩大数字化的创意、共享和创新[23]。为了解决数字时代的版权问题,CC 提供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为数字化口述历史作品的公共获取提供了必要条件。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可提供由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相同方式共享四个元素互相搭配而成的六套组合的许可协议,且每一种许可协议都包含基本权利和限制;同时,CC 提供许可协议的三种表述方式:普通文本、法律文本和元数据,以适应不同的使用目的[24]。CC 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满足维护个人参与者的权利和公众共享历史的双重需要,能够较为清晰地让所有口述历史的参与者共享版权利益,同时使公众在开放获取网站和图书馆数据库均能自由共享口述记录或抄本。美国图书馆口述历史领域正是敏锐地意识到C C能有效缓解数字环境下口述历史实践中遇到的伦理尴尬问题,因此将其作为数字环境下图书馆口述历史伦理规范的一种新的补充。
         综上可见,美国图书馆针对口述历史伦理问题已初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伦理审查机制。由不同性质主体所组成的有机系统(如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非正式组织等)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各组成部分之间相互较量和制约,呈现出一种相互制衡和相互补充的最佳状态,共同对图书馆的口述历史伦理进行监管,从而有效降低了伦理风险;同时,美国口述历史伦理审查机制渗透着尊重人权、知识产权和公民自由、平等获取信息的理念,提高了口述历史伦理的美誉度。这对我国图书馆口述历史伦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重要启示。
3 启 示
3.1 寻求政府主导
          图书馆口述历史的伦理困境主要表现在参与口述历史的行为主体(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责任发生碰撞,所以制定协调和规范各行为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政策法规就显得尤为重要。从美国口述历史伦理审查机制中可以看出,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在其中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联邦政府根据联邦法律条款制定口述历史伦理审查相关制度和政策,在全国建立了口述历史伦理审查机构并对其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目前,我国图书馆口述历史伦理在具体操作层面所遇到的最大困难便是缺乏统一规划和指导,而这在根本上源自政府在该领域职能的缺位。因此,对于图书馆、档案馆乃至更广泛的口述历史实践领域,亟需政府主导(如由国家文化部门牵头,联合图书馆、档案馆、历史学界和法律学界等),对口述历史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同时制定口述历史政策法规。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所制定的政策法规要符合中国本土语境法律规范和口述历史语境的要求。从美国政府对口述历史伦理准则的制定中我们可窥端倪:美国政府所出台的一系列口述历史伦理法规条文,其成文实质上都是深深根植于美国法律、文化以及行业准则中的人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国情、法律、文化与美国有较大的差异,几千年来所形成的中华民族特有的价值观、伦理观要求我们在处理伦理关系时应与特定情境相适应,特别是在民族、地域、语言、审美标准存在差异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口述历史伦理准则的制定可参考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条款,并在法规条文细则上考虑到民族、地域、语言、审美标准等差异(如尊重受访者的民族习惯,尊重受访者的语言风格等)。
3.2 行业自律
         除了政府主导之外,行业自律的原则和标准是伦理规范的基础和保障。政府主导通常是为口述历史伦理提供了一个正确的行为导向,但是最终的实际落实效果取决于图书馆口述历史工作的伦理自觉。OHA 作为口述历史的统一组织,在规范行业伦理道德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OHA 所颁布的官方文件为从业人员开展口述历史项目提供了必要的伦理衡量标准,这些指南和标准使伦理准则实现了概念化,规定了口述历史相关主体之间一系列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为同行评议和审查提供了          依据,为口述历史奠定了伦理基准。目前,我国图书馆的口述历史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因缺乏统一指导,呈现出各自为政、杂乱无章的局面,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严重的伦理失范现象,将口述历史参与主体置于风险隐患之中。分析其原因,一是图书馆口述历史从业者职业理念较为薄弱,缺乏口述历史道德意识,很多伦理问题是因为无知而产生的过错;
         二是口述历史实践缺乏统一的伦理规范。因此,除了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业法律法规之外,更为重要的是从业人员在道义上、道德意愿上的支持,以及他们对个人意愿的尊重。当前情况下,图书馆应积极倡导各方统一起来,根据我国口述历史的实际情况制订口述历史行业伦理原则和标准,使道德内化,将其固定在从业人员的道德意识当中,为规范口述历史伦理问题寻求行业内评判基准;图书馆口述历史工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构筑客观、公正的职业理念,并在了解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各种后果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行为做正确的评估,适时调控自己的行为,明确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行为准则,从而充分发挥伦理道德的协调与调解功能[25]。
3.3 不同机构的协同合作
         口述历史本身就是一项多元化的运动,其中包含了多个行为主体,自然也会涉及到多个相关行业领域(如史学界、图书馆、档案馆、公共机构、行业组织等)。在美国,口述历史不仅在图书馆界,而且在整个社会都受到相当的重视。除了OHA、AHA、美国历史学家组织(Organizationof American Historians,简称OAH)等机构外,其他相关组织,如人类研究保护办公室(OHRP)的人体受试者保护组织(HHS)等,都对口述历史伦理给予了关注和支持。
         口述历史是一种跨领域和跨学科的研究,因此加强不同机构的交流、合作显得极其必要。目前,虽然我国口述历史的研究还不够完善和深入,但是其潜在的伦理危机要求我们必须提前做好防范,在对口述历史伦理规范的寻求和制定过程中,加强不同机构之间的协同合作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3.4 寻求多种途径
         如前文所述,美国口述历史伦理标准既可以诉诸于OHA 的行业法规,可以从IRB 的规定中寻求指导,同时也可以利用CC 作为补充,这些都为口述历史伦理的规范提供了灵活多变的空间,便于根据不同的伦理情境进行具体选择。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图书馆口述历史伦理标准并不是僵化、一成不变的教条主义,而是要依据不同的情形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同时,在对口述历史伦理问题处理的方式上,也不能仅囿于图书馆视域所规定的伦理准则,而应以开放的心态和眼光寻求多种有利的途径,美国口述历史伦理之所以形成较为有效的监管机制,也是因为有多个力量主体(如O H A 、A H A 、O A H 等)共同致力于寻求多种帮助、阐明伦理职责。因此,寻求多种途径是不断完善和改进口述历史伦理标准的必由之路。

         (来源:《图书馆建设》201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