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 鹰:论口述史的文本书写形态
一、口述史研究成果的形态类型
口述史自上世纪后半叶以来受到广泛关注,特别是因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所具有的独特作用而倍受重视。然而围绕口述史的很多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却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口述史的实践探索与理论建构。这些问题诸如口述史的学科地位和方法论问题,口述史的基本特征,口述史研究者与口述者的主客体关系,口述史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口述史的功能与价值等,都有待厘清。其中也包括口述史应该用怎样的书写形态来展示研究成果的问题。
有人把史料分为三大类:一是文字史料,如档案、方志、报刊、谱牒、笔记、回忆录等。二是文物史料, 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两大类。如工艺品、生产工具、生活资料、服饰、历史遗址等。三是口述史料。口述史料“主要指经过口传或为后人记录成为史料的民间传说、社会歌谣、历史人物讲话、录音录像以及访问调查的原始资料。”[1](其实,史料类型还应该包括正在迅猛发展且载体形式多样的数字媒体史料。这类史料的主要特征是技术性强、海量的储存容量、易于保存和方便传播。它们既可以作为载体把传统的史料数字化以后加以保存,同时很多数字媒体本身也是史料的组成部分,至少是见证科学技术发展历程的重要史料。)口述史料显然不是口述史的研究成果,它仅仅是口述史研究的“原始资料”。那么,口述史的研究成果应该以怎样的形态呈现呢?笔者认为,口述史的研究成果也可以有三种类型:一是文本形态,二是音视频形态,三是数字媒体形态。
文本形态是口述史研究成果最早的形态类型,在文字产生以后,近现代科学技术的手段产生和应用之前,文本书写是呈现口述史研究成果的最基本的形态类型,现在也仍然是。道理很简单,这种形态的书写无需更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支撑,仅纸笔即可为之。
音视频形态是随着近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展示口述史成果的形态样式,而且随着这些技术手段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口述史突破了单一的文本形态,以更加生动形象的面貌呈现给人们,使更多的人们得以接触历史,也使更多的人们认识了口述史。如法裔犹太导演劳德·朗兹曼的《浩劫》,王利波的《掩埋》,崔永元的《我的抗战》,贾樟柯的《海上传奇》等;一些电视台的栏目,如中央电视台的“大家”“见证·亲历”,扬州电视台的“天南地北扬州人”,凤凰卫视的“口述历史”,重庆卫视的“记忆”等,都具有这种属性。这种形态的出现对于口述史的发展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因此,有人将口述史从文本形态向音视频形态的发展称为“历史叙述的转变”。数字媒体形态是伴随数字媒体技术出现的,借助传统互联网、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传播。由于数字媒体技术发展很快,用于表现口述历史还处在尝试阶段,当下较为普遍的是以微电影口述纪录片的形式记录广大普通民众的草根生活,在传统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上传播,是真正实践“口述历史让历史变得更加民主了”的新史学观的史学形态。可以预见,数字媒体形态的口述史将在推动史学的民主性、大众性、社会性等方面向前迈出一大步,使口述史真正不负“自下而上看历史”的“草根支持者”的美名。
必须承认,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口述历史提供了更为便利和丰富的记录与呈现手段以及技术支持,但文本书写形态仍然是呈现口述史研究成果的基本形式。因为它最能体现传统的学术研究的主要特质,至少目前是这样。
本文讨论口述史成果的文本书写形态。之所以把口述史研究成果的最基本呈现形态称为“文本形态”,而非“文字形态”,是因为口述史对历史的观照采用了不同于传统历史研究的一套话语系统。口述史最为人诟病的是它建立在当事人的记忆基础之上,在严肃而又严谨的历史学家看来,这也许是很不靠谱的,它危及到历史的“真实”根基。澳大利亚历史学家帕特里克·弗雷尔就说:“口述历史正在步入想象、个人记忆和完全主观的世界——它将把我们引向何处? 那不是历史,而是神话。”[2]然而,不少学者认为亲历者个人的记忆恰恰是口述历史最为珍贵之处。因为,它不仅仅是对文献、档案历史的有益补充或佐证,更有当事人对所经历事件的个人情感和个人独特的认知。这使历史变得丰满、鲜活、多维起来。历史是人的历史,是一个个的人组成的历史。德国诗人海涅说:“要知道每一个人都是一个与他同生共死的完整世界,每一座墓碑下都有一部这个世界的历史。”[3]这正是口述史存在的充分理由和宝贵价值。
正由于口述史的话语系统有别于传统历史学,口述史的文本书写系统也有别于传统历史学,其结果我们称之为文本形态。作为文本形态的口述史,既是个人的,也是群体的、社会的、时代的,在亲历者的脑海里,鲜活的、生动的历史是有生命的,
因而口述史的文本比传统史学的文献文本具有更大的阐释空间。从文本学的角度看,“文本的阐释是充满无限可能性的活动”[4],这对历史的认知未必一定是坏事。法国史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认为,历史应当是由多声部组成的歌曲,虽说这些声部之间常常会互相遮掩和影响,但“只有被人类的科学汇集在一起的这些对时间的计量的总和,才能构成人们很难恢复其整个丰富纷繁的图像的总体历史”[5]。事实上每一个口述史的读者阅读文本时,会根据自己的理解去解读历史。文本的意义正是在这样的过程中得到延伸,并更具魅力。当然,为了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避免历史在这里被随意解构,需要口述史学者对口述史料的甄别与口述史研究的把控。因此,本文所说的口述史的“文本”与文学理论的“文本”还应该有所不同。因为历史毕竟不是文学。从文本带给阅读者可能的意义阐释空间,以及解读伴随着复杂的心理活动并影响阅读者的情感这一点看,口述史文本与文学作品的文本具有共通之处。然而就文本本身而言,文学可以虚构,历史则不允许演绎;文学文本书写的是作家对现实的想象与创造,口述史文本书写的则是史学家对史实的研究与分析。
二、当前口述史文本书写的问题
在口述史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中,口述史成果的文本书写形态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这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对此,有学者指出,“基于传承人口述史文本内容的延展性研究的缺失,对传承人人生价值观念、信仰、心灵以及情感对民艺创作的影响等深层次研究基本处于空白”[6];有学者在总结“文革”口述史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时也指出,当前“文革”口述史的研究中存在着“将口述史与访谈录、回忆录等混淆”,“缺乏研究意识”,“对材料的利用深度不够”等诸多问题[7]。这些应该是口述史研究成果呈现的普遍性问题。
上述问题的普遍性可以从两个方面看出。一方面是很多研究论文在谈到口述史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时,大量列举的是回忆录、传记、访谈录(如《李宗仁回忆录》《彭德怀自述》《带翅膀的摄影机:侯波、徐肖冰口述回忆录》《舒芜口述自传》),更有甚者将方志、《文史资料选辑》、“四史(厂史、村史、家史、行业史)”等均纳入口述史,这说明很多研究者对什么是口述史,口述史研究成果应该以什么样的形态来呈现尚不明确,故将其与访谈录、回忆录等混淆;另一方面从发表的口述史研究成果看,确实存在文本书写形态的杂乱状态,这说明研究者不知道该用怎样的形态来书写口述史的研究成果。我们归纳了目前口述史成果文本书写的类型,大致有以下几类。
(一)访谈、回忆型
这种类型标明为“口述史”,实为访谈记录的整理。又分两种情况:一种为访谈式,即访谈者提问,受访者答问。如《近代霍康家族和西藏的几大高僧——西藏档案馆口述系列之一》《川剧老艺术家口述史(四川卷续)之许明耻篇》等。一种为回忆录式,即通篇以受访者第一人称回忆叙述事件,访谈者仅整理记录的素材,原则上不介入整理内容,尽可能保持口述材料的原貌。如《段应碧口述:我所亲历的农村变革(9)农业学大寨运动就这么划上句号》《建国初我在香港遇见的大亨和明星》《拉祜族挎包手工艺口述史——对拉祜编织能手罗娜妥的访谈》等。这种类型虽然标明为口述史,但实际与一般的访谈录和回忆录没有太大区别。这种类型在当下的口述史成果中数量最多,虽说不能完全否认研究者的“研究”成份,但这种“研究”主要表现在对口述史料的文字梳理和较为明显错误的矫正上。
(二)述研型
这种类型的成果呈现,由口述史研究者对相关史实背景的研究叙述,与口述者的口述共同组成。既能看到经过整理的口述者对史实的口述,也能看到研究者对相关史实研究的成果,做到了口述史料与文献相互映证,相互支撑。如《国军抗战老兵口述:滇西大反攻》《亲历“苏维埃革命” ——郑位三口述鄂豫皖苏区革命史》等。这种类型应该是口述史成果文本书写的较好形态,因为它体现了口述史的基本特征。
(三)调查报告型
这种类型是建立在口述者的口述基础上,辅以对相关文献(如家谱、县志等)的研究,形成研究成果。与前面两种类型的不同在于,成果中看不到口述者直接的口述材料,完全是研究者对口述史料和文献史料分析研究的结果,有点类似田野调查的调查报告。如《口述史:孙庄武术的兴起与衰落》。这种类型虽然以口述为基础,但是文本书写时看不到“口述”这个最基本的要素,缺少了最生动、最鲜活的“口述”元素,称之为口述史有点名不副实。
(四)其他类型
还有一种类型有别于上述三种情况:研究者对当事人进行访谈,之后整理、研究口述史料,以类似第三人称的口吻讲述事件书写研究成果。既有强烈的当事人口述影子,但又不是直接的口述材料的整理。如《潘声煦口述“苏州泥塑”》。严格意义上说,这样的形态不能算是“口述”成果,尽管文本信息也许来源于受访者的口述材料,但是文本书写仍然没有体现“口述”的基本特征。
口述史成果的文本书写形态表现为上述多种类型,其实是一种“乱象”,它反映出人们对作为学科或研究方法的口述史本质认识的模糊或不一致,因而把不属于口述史的东西纳入口述史范畴;同时,对口述史成果应该以怎样的形态来书写缺乏共识,因为就方法运用和形态呈现而言,口述史与访谈录、回忆录等确实有相似之处,但是,它们之间毕竟还存在着本质区别。这种乱象如果得不到解决,将会从根本上动摇口述史的学科地位和学术价值,影响人们对口述史的认知。相反,如果口述史成果能够以体现口述史本质特征的形态来书写,并产生大量的有份量的实践成果,将有助于口述史学科学理论体系的形成与构建,推动口述史学的健康发展。
三、口述史成果应有的文本书写形态
口述史研究成果究竟应该以怎样的文本形态来书写,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正确认识口述史的本质特征。尤其是在与口述史书写文本最容易混淆的访谈录、传记、回忆录等的关系上,需要厘清它们 之间的本质区别。关于什么是口述史,国内外有很多定义。这些定义在涉及到口述史的核心要素上,有基本一致的认知。我们归纳认为,这些核心要素主要有两点:
其一,作为历史学的分支学科,口述史是对历史的记录。与基于文献的历史不同,口述史是历史的亲历者用口述的方式对所经历事件或生活的回忆。其二,在方法上,口述史是通过对当事人口述(口头史料)的记录整理来研究历史。这两点我们概括为“口述”和“研究”。在一些非核心要素上,人们的认识却有分歧。但正是在这些非核心要素认识上的模糊或分歧,影响到人们对什么是口述史的认定,同时也影响到对口述史成果书写形态的认识。这是口述史成果书写形态“乱象”的根源,因此,我们试加讨论。
(一)关于访谈者数量
有人把访谈对象的数量作为口述史的必要条件之一。“口述史是对大量同一群体的人进行访谈”,“它与访谈录之间的主要区别就是量的区别,后者是一个人的访谈,前者是对大量当事人、见证人的访谈”[8],“口述史与访谈录不同,口述史是在对相当数量的访谈录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一定历史问题给予实事求是的阐述”[9]。为什么人们会把调查、访谈的数量作为口述史的重要条件呢?这可能是因为口述史是基于当事人记忆的“口述”,而记忆往往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不准确性。当事人对经历的记忆确实存在因时间流逝而模糊,以及主观意识、感情色彩、文化观念等影响,这可能会影响到口述史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通过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访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史料的准确性,但访谈者数量不能成为口述史的核心要素或必要条件。史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在文献史料中同样存在,但人们并没有把“数量”作为文献史料研究的必备条件,何况有些重要历史事件的亲历者只是少数人甚至个别人,难道能够因为“数量”问题将其排除在口述史料之外?相反,这种少数和个别对于史料来说,也许弥足珍贵。至于主观因素的影响,文献史料和口述史料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不是访谈者数量多少能够解决的。因为历史从来都是一定视角的历史,多视角的历史也不过是尽可能地接近真相的历史。即便“口述者的想象、欲望甚至于遮蔽、彰显、修饰等现象同样能成为另一种证据,并且这种源自心理‘真实’的‘谬误’有时能折射出更多的历史信息。”[10]
(二)关于口述历史和口述史料
有人认为,口述历史就是口述史料,因而口述史不过是给历史研究提供史料服务,进而提出无需建立独立的口述史学分支[11]。这种观点显然不能成立。口述史所具有的社会性、民主性、广泛性等特征是传统历史研究无法比拟的。相对于主要记录“精英”的历史,口述史让作为历史重要主角的草根口述者们有机会走到前台自己发声,而以前他们只是被历史描述的对象,成为历史的“失语者”。在口述史中,虽然他们的声音还有可能被口述史学者过滤,但是毕竟人们可以听到他们的声音。大量的、自下而上的普通草根的口述历史,无疑是对历史的巨大丰富。正因如此,人们高度评价口述史是史学的“革命性转变”。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草率地把口述史料等同于口述历史,所以才会有很多访谈录、回忆录被当着口述史成果的文本书写形态呈现出来,而作为口述史核心要素之一的“研究”被忽略了。这也是人们批评当前口述史研究中,对口述史料利用的深度不够,对书写文本延展性研究缺失的主要原因。
(三)关于口述史成果中口述书写与研究性书写的关系
这个问题直接关乎口述史研究成果的文本书写形态。当事人的口述在口述史研究成果的文本书写中要不要呈现?口述史学者对口述史料研究的说明、注释、叙述性(研究性)书写要不要呈现?如果要呈现,是否有一个比例多少的问题?从前面我们分析的口述史成果文本书写类型来看,主要的差异就表现在这方面。“访谈、回忆型”全部为口述史料(访谈记录、回忆录)的整理,基本没有研究者的研究性书写;“调查报告型”没有直接的口述史料,只有基于口述史料的研究性书写;“述研型”既有研究者的研究性书写,也有当事人的口述史料。对此,有人指出,“如果口述史料只在口述史著作中占15%以下,还有没有必要冠上口述史的名字?如果口述史著作都是这样的,如何理解口述历史的独立性?”[12]口述书写与研究性书写在一个成果的文本中占比多大合适,确实没有一个量化指标。但是,假如只有口述书写没有研究性书写,那就与访谈录等无异,不能称之为口述史研究成果。更重要的是,没有研究性书写,口述中个人记忆的模糊或缺失,个人情感因素对历史真实的遮蔽和干扰就得不到澄清,这反而会影响口述史料的价值。当然,完全没有口述书写、或者占比很小也不能叫口述史,因为“口述”毕竟是口述史与传统史学的根本区别之一。
其实,对于口述史是否必须“口述”,人们也有不同意见。有人主张口述史是分层次的,宽泛的应该包括“口述”和“自述”。“当事人无需别人代劳,自己用笔写下亲身的经历,算不算在‘口述史’之内,我主张算在内,因为按照‘亲历者叙述的历史’这个定义来说,是符合的,它同亲历者口述、别人笔录只是方式和工具不同,实质是一样的。”[13]此种观点我们不敢苟同。“口述”跟“自述”显然是有区别的。“口述”在这里是“讲给别人听”;“自述”是“自己用笔写下亲身的经历”。如果将“自述”与“亲历者叙述”划等号,必将回忆录、自传等纳入口述史范畴,口述史外延将被大大扩展。对此,很多学者是持反对意见的,因为这不利于口述史的建设与发展。
结 语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对口述史研究成果的书写形态有了一个基本的认知。口述史的核心要素是“口述”与“研究”,“口述”是口述史与传统史学的重要区别,“研究”属性则是口述史与访谈录等重要区别。因此,我们主张口述史成果的书写形态应以“述研型”呈现。口述史成果书写中“口述”应该是基础,这有别于传统的文献研究;此外,成果还应充分体现口述史学者的“研究”,而这又有别于访谈录、回忆录等。这个“研究”可以是文本中与“口述”相映衬的叙述性或阐释性书写,也可以用注释、附录等呈现。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强调“述研型”成果形态,并不排斥不含“研究”的口述史料的存在形态及其价值,因为它毕竟是口述史研究的基础。
(来源:《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1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