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琴:口述历史档案采集标准化的探索
口述历史档案采集的实践探索
“ 口述历史档案” 伴随着`旧述历史” 的生成而形成。但是, 关于“ 口述历史” 的概念界定, 学术界一直存在着分歧。有的专家认为, “ 口述历史” 与回忆录、访谈录相同;有的认为, “ 口述历史” 只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 有的认为“ 口述历史” 只是一种传承方法(注释)。这些分歧有利于研究的深人, 而随着研究的深人, 这些分歧也将逐渐缩小。我们认为, `旧述历史” 是历史事件的亲历者口头讲述、并经采集者(史学、人类学工作者, 也包括档案工作者)用标准方法记录整理的历史记录。“ 口述历史档案” 应该是指: 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 由事件当事人口述或事件亲闻者口头转述的, 并经采集者以标准方法采集的, 各种文字、声像形式的历史记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较早地开展了这一工作。宁夏是我国古代文明的发祥地之一, 又是我国惟一的回族自治区。宁夏档案馆面对宁夏近现代历史现状和馆藏历史档案缺乏的情况, 特别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 中国共产党在宁夏早期活动、红军长征在宁夏、红军西征在宁夏这方面的历史档案史料缺乏的状况, 于2 0 0 0年就开展了口述历史档案的采集工作。目前, 己对宁夏早期革命的参加者、抗战期间在宁夏的革命活动者、十九兵团解放宁夏的参加者们进行了采集,其中有在抗战胜利6 0 周年庆祝大会上, 接受胡锦涛总书记颁发抗战老战士勋章的老红军, 弥补了宁夏档案馆革命历史档案的不足。
在开展口述档案工作以来的几年中, 我们本着边建立、边学习、边摸索、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 坚持不懈地努力探索口述历史档案的采集原则、方法, 在实践中认真研究分析, 收集、查询了国内外关于口述历史等相关文献资料, 向历史学、社会学等方面专家学者咨询请教,不断总结经验, 逐步提高理论水平, 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形成了自己的操作体系。我们深切感受到口述历史档案的采集工作非常重要, 涉及到各个领域、多个学科, 是一项系统工程, 必须要制定一个标准, 使口述历史档案采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于是, 我们成立了课题组, 并向国家档案局申报了“ 口述历史档案采集标准规范” 的立项,2001 年经国家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式批准立项。之后的几年中, 我们又站在更高的角度, 更加规范地开展采集和研究工作, 终于形成了《口述历史档案采集标准》。
制定《口述历史档案采集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制定《口述历史档案采集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在于:
1.使“ 口述历史档案” 的田野采集规范化。随着`旧述历史” 重要性的日益凸现, 从事口述历史采集的人员越来越多, 所采集的范围也越来越广, 这应该是一种好现象。但是, 就目前情况而言, 采集者成分构成复杂, 专业素质良芳不齐, 许多采集者基本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不懂得田野调查的基本方法, 不遵从采访记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所以, 采集到的东西缺乏科学性、真实性, 缺少历史价值, 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 也干扰了口述历史的采集。如果尽早制定出一套采集标准和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必将对采集工作产生直接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使之逐步走向规范。
2. 使“ 口述历史档案”的归档管理法制化。“ 口述历史档案” 属档案的一种形式, 就应明确肯定“ 口述历史档案” 的性质与文书档案相同。按照《档案法》及有关业务规范, “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 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 集中管理, 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无论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口述历史档案, 都应按规定立卷归档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也应按照《档案法》和有关规定, 接收口述历史档案进馆。
但是, 目前在这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标准》明确了采集的范围、内容、建立归档、收集管理、开发利用以及法律责任, 使“ 口述历史档案” 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
3 . 使“ 口述历史档案” 的采集工作获序化, 避免交叉采集、重复采集。纵观我国近代以来百年间, 内容涵盖民国沧桑、抗战风云、解放战争、民营工商业的坎坷道路、乡土风俗变迁、知识分子的心路、知青岁月、现代化改革诸方面。参与采集的人不但有史学工作者, 也有新闻记者、作家和社会学、人类学、民俗学等学科的学者。
这就造成不同地区、不同学科、不同目的的采集者对某一热点对象的重复采集、交叉采集, 而对大量重要的领域、重要的人物无人问津。《标准》强调,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可根据所处地域的历史现状以及馆藏历史档案的内容, 从国家整个历史阶段着眼, 从本地区着手, 主要采集我国近现代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教、科技等各个领域中有代表性的人物, 或重要历史过程的当事人、亲历者, 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科学的采集, 及时抢救那些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口述历史档案。
4.可以对来集内容进行科学鉴定, 提高归档质量。档案鉴定是采集口述历史档案的关键环节, 也是档案实现历史价值的基本保证。但是目前一些档案部门对所采集到的口述历史档案缺乏必需的、严格的鉴定, 使许多价值不大、甚至缺乏真实性的所谓“ 口述历史档案” 涌进档案馆。所以, 本《标准》要求: 对所采集的内容及相关材料的真伪、价值、等级、保管期限进行认真地鉴定, 并作出书面鉴定意见, 签订移交、接收文书, 方可人馆保存。这样有利于提高口述历史档案的人馆质量、保存价值、使用效力。
5.可以拓宽服务领域, 资源共享, 更好地发挥档案馆的社会服务功能。档案馆的基本属性、特点决定了它在客观上具有长久保护党和国家重要档案这一历史文化财富、并向社会提供档案信息资源服务的职能, 而现代社会民主性、开放性和信息化的新形势下,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都对档案馆为社会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标准》要求各级国家档案部门要及时做好口述历史档案的归档接收工作, 整合馆藏信息资源, 并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收口述历史档案动态信息。同时明确规定: “ 社会各界根据需要, 可向档案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档案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解密、开放规定提供服务。” 这就使口述历史档案工作从采集到归档、移交、整理、服务进入秩序化状态, 既使馆藏口述历史档案资源为社会共享、尽早发挥社会实效, 又使采集工作的重要性更广泛地被社会认可。对今后“ 口述历史档案” 工作的几点思考我们的工作还只是个开头, 在这方面今后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所以, 这里就今后口述历史档案的采集、归档、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几点思路, 以供大家讨论。
1.应该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社会各界形成的口述历史档案最终的归宿, 是国家各级综合档案馆, 应该建立国家口述历史档案目录中心、口述历史档案专库, 按级别统一保管对国家、社会有价值的口述历史档案。
2.应该建立健全法规, 规范口述历史档案的采集。在制定“ 口述历史档案”采集标准的基础上, 制定“ 口述历史档案接收范围” 、“ 口述历史档案鉴定标准” 、“ 口述历史档案的保管期限” 、“ 口述历史档案开发与不开放的范围” 、“ 口述历史档案机读目录数据转换格式” 、“ 口述历史档案目录采集方案” 等具体实施细则。
3 .应该进一步做好接收征集口述历史档案工作。目前, 社会上形成的口述历史档案分散在个人手中或各个部门, 没有作为归档、移交、统一保管的档案内容。各级综合档案馆应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 从全面反映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基本历史面貌出发, 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效益的观点开展口述历史档案采集工作。对各级档案馆馆藏近现代档案进行摸底, 针对我国口述历史档案的采集范围及所在地区、地域及历史上的情况,统一规划, 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接收征集。
4 .应该通过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 提供和介绍馆藏口述历史档案资源。如果全国各级档案馆馆藏口述历史档案的内容、价值不能被社会知晓, 就不能发挥其服务功能。档案管理部门也应该有市场意识、有主动服务意识。为此目的, 应该积极利用大众传播媒体, 主动向社会宣传馆藏口述历史档案的新内容、重要价值, 吸引社会各界来查阅使用。
5 . 应该对口述历史档案的采集者进行相关知识的专门培训。口述历史档案的采集工作, 是一项学术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采集者不仅要有严肃认真的态度,深入细致的作风, 更要有基本的史学、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学科的专业知识, 掌握采集的原则、方法及技巧、技术。因此, 应该对口述历史档案的采集者和档案工作者进行历史学、社会学、档案学等相关学科领域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使他们掌握田野调查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了解档案归档、移交、管理、使用中的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 从而保证田野采集的质量, 保证所采集内容及时规范地归档移交。
6 . 应该建立口述历史档案数据库。一是建立和报送口述历史档案案卷级或文件级目录; 二是规范口述历史档案采集时的磁带磁盘的统一格式; 三是把已经形成的不同格式下的口述历史档案磁带磁盘转换成固定格式。可设立口述历史档案专栏, 根据口述历史档案的内容重要程度, 划定开放和控制的界限, 并针对社会各方面不同的利用需求对象提供服务, 关注历史研究的趋势, 满足不同利用者的不断需求, 更好地发挥口述历史档案的作用。
同时, 还要注意做好应该保密的口述历史档案内容的保密工作, 防止在网上进行口述历史档案访谈或网上提供内容。
(作者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局75021 来源:《中国档案》2006年第1期)